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财产的分割往往是导致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一下,那么,协议离婚房产分割流程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五)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六)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七)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八)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不属于赠与。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需要公证,公证并不是该协议书必经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也可以选择不进行公证,但是其都并不会影响该协议书的效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协议离婚房产分割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协议离婚房产分割根据自愿协商、照顾子女、照顾非过错方等原则分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