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在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是什么意思呢?他代表了什么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是什么意思
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 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最早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后为封建社会所承接。
理由基础是:既判的事实,应当视为真实。因而产生既判力的效果。近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继承了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受两次起诉和审判。大陆法系各国 诉讼法典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苏联诉讼法也采用一 事不再理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同时,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
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双重内涵。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告诉,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申辩,然后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这就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承审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证诉”,经过“证诉”,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系属于法院,同时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对同一案件起诉。此即“一案不二讼”,是一事不再理的第一重内涵。
但是虽然“证讼”产生的“一案不二讼”的效力可以制止原告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却不能阻止败诉的被告另行起诉,由于其在前诉中未行使诉权,“证诉”并不能消灭其权利,所以其败诉后可另行起诉,控告胜诉的原告,从而导致判决的不稳定。于是,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古罗马法学家在“一案不二讼”效力的基础上发展了判决的“既决案件”效力。 “既决案件”效力发生在案件的事实审理阶段,以判决作为终点。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案件均不得再起诉。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第二重内涵。
另外,罗马人奉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因为当时奉行的是神示证据规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大小由神来判断,通过神的启示对争端作出裁判,因此该裁判代表着神的意志,由此法院的裁判在古罗马人眼中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一事不再理原则首先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下来,后来在刑事诉讼中也适用。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由于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该原则在适用上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直接接受了古罗马“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理”;而英美法系国家继承了古罗马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髓,并将其发展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本文仅就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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