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那么,如何用好地方立法权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如何用好地方立法权
1、推动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要实事求是,不能搞“一刀切”。
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政治性、专业性强,不能急于求成,既要争取尽早使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又要实事求是地考虑各市的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不搞“一刀切”。
2、地方立法权要明晰权限,防止越界,不能越“红线”。
立法权的收与放,会不会又陷入“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力宇认为,防止地方立法权被滥用,最重要的还是要坚持我国施行多年的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地方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也应当保持和谐统一,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3、进一步提高对地方立法初衷的认识。
地方立法是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让地方政府在上位法缺位的情况下,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框架内行使权力,杜绝地方政府印发红头文件自设行政权力的违法现象,从而使地方政府更加规矩。
4、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的立法需求。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有上位法规范,就依上位法;如果没有上位法规范,就应进行地方立法。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事项进行梳理,找出需要规范而又没有上位法的情形,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逐步填补立法空白。
二、我国立法权机关是哪些机构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立法的主体包括设区的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这三个立法主体的立法职能不一样,在区分这三类立法主体的职能时,应明确一点,即对立法起主导作用的是人大,以真正体现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宗旨。如何用好地方立法权,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