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更新时间:2021-08-19 09: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设立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协议。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违法的破坏这种协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矛盾,这就被称为劳动争议。当劳动者陷入劳动争议,会选择走劳动仲裁的道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仲裁徽章。

  仲裁员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觉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拟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

  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培育和弘扬具有行业特色的仲裁文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仲裁员培训大纲,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师资库和考试题库。

  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

  仲裁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泄透露案件处理情况或者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擅自泄露案件处理情况或者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劳动争议的上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X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三、仲裁

  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但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但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是舶来品,源于日本词汇,仲裁通俗理解就是让大家来评评理。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相关内容。对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不亚于诉讼,所以诉讼的公平公正也同样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在法定的情形中仲裁,有法定人员。若您对于这方面有其他问题,欢迎向找法网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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