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一直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而往往面对农村开发,一些农村房屋也会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农村房屋买卖如果遇征收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归谁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在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将房屋增值部分及区位补偿价的主要部分(通常是70%)支付给房屋的买受人。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原则:
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普遍以合同无效为原则(特殊情况例外)。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是无权享有的。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买卖是禁止的,所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普遍会被判定合同无效。
2、区位补偿价要视涉案房屋是否被纳入拆迁范围而具体对待。
如果诉讼时涉案房屋未被纳入拆迁范围,此时区位补偿价只是期待利益,不具有现实性,将来能否实际发生也不具有确定性。
此时,法院会向当事人指出如果后续区位补偿价实际发生了,可另行解决,所以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会支持区位补偿价的诉求。
在该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一规定,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如果诉讼时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法院对区位补偿价就会作出处理。此时,区位补偿价不再是期待利益,而是现实利益。出卖人出卖房屋后又起诉买卖合同无效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
此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则上双方应该返还房屋及购房款。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双方都无返还的必要,法院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在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后,按照三七比例的审判原则判定当事人双方的区位补偿利益,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司法精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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