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商品房买卖有何不同

更新时间:2020-04-14 17: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我国对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等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那么大家知道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商品房买卖有何不同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商品房买卖有何不同

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商品房买卖有何不同

  案情介绍:

  常熟市民蔡某通过他人介绍了解到徐某欲将位于太仓市某村的自建别墅出售,便与徐某取得联系,协商后达成购买合意,并交付了定金。正在蔡某憧憬何时搬入新家的时候,徐某却确打来电话告知蔡某房屋不卖了。蔡某气愤不过,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了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徐某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分析:

  农村房屋的转让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专属性,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故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具有特别要求,即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且受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情况时才确认有效。蔡某与徐某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蔡某只能要求徐某返还定金20000元,及根据过错承担部分的利息损失,却不能要求徐某适用定金罚则给付40000元。

  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商品房的买卖具有不同的要求和特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仅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且受让一方在转让时没有其他宅基地。否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就不被法律所认可,在拆迁等利益出现时容易产生纠纷,且当出现纠纷时也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故买卖农村房屋需依法谨慎而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商品房买卖有何不同”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农村房屋买卖一般限制更多,而且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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