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6-08 18: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由一方单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如果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是可能准予离婚的。那么大家知道夫妻关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夫妻关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夫妻关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夫妻关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夫妻关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夫妻关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之一就是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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