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更新时间:2020-06-07 19: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有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很多人觉得既然劳动合同无效了,那么就不需要去履行合同了,不要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案情介绍

  2012年被告公司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土建工程师,要求本科文凭、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关职业证书、职称,原告张某某以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工程专业毕业并取得建筑工程师证书为应聘条件于2012年5月7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岗位为工程管理,双方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27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27日至2014年1月26日,合同第二十八条第5项约定,“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2013年7月8日被告公司向原告送达辞退通知,以原告学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张某某1995年7月9日的西北建筑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属伪造,同年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并未设建筑工程专业。被告泰宏公司普通员工的月工资为3000元,原告张伟红工资领取至2013年5月,共领取79428.79元。2012年国庆期间原告加班4天,被告公司并未安排调休。

  双方因劳动报酬问题发成纠纷,诉至法庭。

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向被告某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致使被告某公司以为原告具有相应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从而与之误签了高额报酬的劳动合同,原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已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

  上诉人张某某在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给被上诉人某公司提供虚假学历、从业资质致使被上诉人某公司与之签订了高额报酬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故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正确,并根据被上诉人某公司普通员工的月工资标准向上诉人张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并无不当。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的相关内容,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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