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人如果要申请票据公示催告,是需要满足相应的主体条件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票据公示催告的。那么,申请适用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主体有什么条件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必须是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2、必须是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人,即如果票据未丧失,可以根据票据主张票据上权利的人。
3、必须是票据载体上签章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丧失的票据复印件包含正反面及所有背书、银行挂失/公示催告编号、票据存根、与上手的合作合同、上手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
注意事项:
1、票据被盗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报案受理单、被盗证明(被盗证明上应写有票据时间、被盗的时间及地点)。
2、票据背书连续的仅需提供上手的票据转让证明、与上手的合作合同;票据背书不连续的需要提供票据前两手的合作合同、票据转让证明及100%保证金。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人民法院看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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