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那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范围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2、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3、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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