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如何采取搜查措施

更新时间:2021-02-19 17: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监察法所规定并且赋予的,对此监察机关可以对法律规定人员行使调查权,并且有关机关需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等。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监察机关如何采取搜查措施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监察机关如何采取搜查措施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根据法律规定,搜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搜查的对象必须与职务犯罪相关联。包括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相关物品、他们的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

  (2)必须办理搜查手续,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搜查证应当载明被搜查人、搜查的目的、搜查机关、执行人员和搜查日期。在遇到被搜查人可能携带、隐藏危险物品,可能隐藏、销毁、转移重要证据的特殊情况下,经出示相关证件,可以先进行搜查,但必须及时补办搜查手续。

  (3)搜查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包括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被搜查人的同事、邻居等。

  根据相关规定,搜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全时录音录像。

  (2)搜查情况现场制作笔录,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其他证人签名确认,被搜查人或者其他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调查人员在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

  (4)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如何采取搜查措施

  二、我国的监察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监察机关有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法》规定

  1、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2、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3、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三、监察机关职责有哪些?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监察机关如何采取搜查措施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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