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工作准备,不能够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否则监察机关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监察机关开展搜查要注意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搜查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监察法对于搜查的准备工作并没有详细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做出合理、合法的安排。首先要掌握被调查人、其主要亲属以及其他密切关系人的房产、常住地址、办公地点和行踪轨迹,判断有无特殊的隐匿地点,在此基础上确定搜查范围和重点。
其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搜查方案,明确搜查目的、人员分工以及应急处置预案,对遇到家属无理阻挠,转移、销毁证据,甚至以自残手段相威胁等特殊情况做好充分准备。在人员配备上,每个搜查小组中要有2名以上熟悉案情的调查人员,由其中1人担任现场指挥员。还要配备1名负责维护现场安全的保卫人员,1名负责现场拍照摄像的技术人员,1名陪护被调查人女性亲属的女同志。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由公安机关派员维护搜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行动前要对计划搜查的地点进行现场摸排,熟悉周围环境,并根据现场摸排情况对搜查计划进行调整。
2、搜查的实施过程要严密。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3、搜查的后续工作要跟上。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查人员采取搜查等调查措施,应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此外,搜查结束后还常常伴随着扣押等措施的运用。因此,搜查的后续工作一定要跟上。一是要认真制作笔录。搜查笔录应当现场制作,将搜查情况按照顺序如实记录下来,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有关犯罪线索。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二是要认真清点物品。对拟扣押的款物、书证、电子数据等资料,逐一编号并认真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三是要做好后续工作的衔接。搜查结束后,要安排专人对搜查扣押的物品进行分类整理;对赃款赃物及时登记造册,移交给专门部门妥善保管;对书证材料认真进行梳理、筛选,结合初核情况查找线索和疑点;对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逐件编号,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监察机关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可以先行搜查:
一是可能藏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二是可能隐匿被调查人的。
三是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四是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是其他紧急情况。
搜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有关手续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通缉权限,主要是为了抓获在逃被调查人,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监察机关运用通缉措施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对象需具备的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
(2)该被调查人依法应当留置;
(3)该被调查人因逃避调查而下落不明。具体来说,既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留置条件应当依法留置,但下落不明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已经依法留置,但又逃跑的被调查人。
二是通缉的决定和执行机关。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通缉的范围超出所管辖的地区的,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并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三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接到监察机关移送的通缉决定的,应当及时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监察机关自行查获被通缉对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察机关开展搜查要注意搜查的准备工作要充分、搜查的实施过程要严密、搜查的后续工作要跟上等方面的问题。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监察机关开展搜查要注意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