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弱于债权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9-14 09: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如果他人需要我们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我们是需要慎重的去对待的,因为担保如果出现问题的话,会导致我们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担保一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担保。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担保物权弱于债权的情形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担保物权弱于债权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

担保物权弱于债权的情形有哪些

  二、按揭贷款担保的效力

  从担保的效力来看,在银行抵押权凭证办妥之前,借款人违约不还款时,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保证责任。开发商在偿还借款人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以及违约金等债务后,可以依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向借款人追偿。

  三、按揭贷款担保的特点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担保阶段、三方当事人和四种法律关系。从担保的阶段来看,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银行保管之日止。该阶段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阶段始于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此时抵押合同开始生效,由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亦即保证合同失效之时,通过两个阶段的紧密衔接,贷款银行的债权获得了不间断的保障。而且,贷款银行为了防止抵押物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还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并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

  从主体上来看,在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中须具备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抵押人、购房人)、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和保证人(开发商)。

  在这三方当事人间产生了四种法律关系,即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远期交货合同);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担保物权弱于债权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担保的相关规定是需要我们去遵守的,这样才能够防止担保出现问题。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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