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21-09-14 09: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担保要符合担保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担保的相关物品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要提供担保的话,往往需要有相应的担保的物品。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后果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后果

  (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后果

  二、按揭贷款担保的效力

  从担保的效力来看,在银行抵押权凭证办妥之前,借款人违约不还款时,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保证责任。开发商在偿还借款人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以及违约金等债务后,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向借款人追偿。

  三、按揭贷款担保的特点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担保阶段、三方当事人和四种法律关系。从担保的阶段来看,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银行保管之日止。该阶段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阶段始于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此时抵押合同开始生效,由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亦即保证合同失效之时,通过两个阶段的紧密衔接,贷款银行的债权获得了不间断的保障。而且,贷款银行为了防止抵押物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还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并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

  从主体上来看,在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中须具备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抵押人、购房人)、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和保证人(开发商)。

  在这三方当事人间产生了四种法律关系,即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远期交货合同);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担保的物品是关系到担保的具体使用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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