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土辽阔,且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因此存在不少边远地区,这些边远地区大多交通不便,因此会出现难以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对此我国也做了特别规定,那么边远地区的诉讼费用交纳有什么特别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1、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你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立案。
2、立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将您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
3、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你们。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都会影响最终开庭的时间。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话3个月。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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