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合伙企业在没有经过清算程序之前,是不能直接要求合伙企业的另一方进行退还出资的行为,相信很多小伙伴还是不能理解,那么小编将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2014年初,张某与顾某共同商议开设足浴店,合伙经营。此后,顾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部分款项,由张某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对足浴店进行装修和采购。2014年8月8日,双方签署《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双方合伙设立足浴店;出资100万元,其中顾某出资70万元,张某出资30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或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等。2014年8月13日,因消防工程未能通过,足浴店关门歇业,所在门面由房东另行出租给其他经营户经营。此后,顾某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项以及顾某垫付的房租、员工工资等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性问题是:双方在合伙体歇业解散后,并未进行清算,在此情况下,一方合伙人能否直接要求另一方合伙人返还其投资款项?根据合伙企业法以及双方的约定,合伙关系在解散后应先进行清算,以合伙财产清偿相应的合伙债务,在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再进行合伙出资的返还。未经清算,不得将合伙中的经营风险直接转化为合伙人的个人责任。
按照清算程序,工人工资和房租均应纳入足浴店的整体支出中进行清算,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合伙财产是否会有剩余尚不明确,故不能由合伙人对此款项直接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担清偿。
综上,在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顾某不能直接要求张某个人承担返还顾某的出资以及垫付费用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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