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所组成,而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这样可以充分结合企业管理方以及出资方的优势,使其成为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而托管经营是指出资者或者其代表在所有权不变情况下,将法人财产权以契约方式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他人。那么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必须要托管吗?让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需要托管。托管必须由取得托管资格的银行以及券商进行托管。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中的私募基金必须进行托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资金可以选择不托管,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护以及救济措施,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对于设立有限合伙公司,我国法律没有对注册资金加以规定。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为了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对于其中的私募基金进行必须托管,没有备案的资金做出保护以及预防的措施。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必须要托管吗”的相关内容。现实生活中,由于托管具有极高专业性,部分合伙人不能清楚了解,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向找法网律师进行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