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婚姻对于很多人来说是神圣而美好的,婚姻不仅仅是由夫妻双方通过口头承诺来构建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应,涉外婚姻由于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属于外国人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外婚姻登记中应如何出具无配偶的证明,相信很多人不甚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在涉外婚姻登记中应如何出具无配偶的证明呢?
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关于涉外婚姻登记中有关无配偶证明的问题的复函》(民[1981]民78号)中指出:“外国人(旅游者除外),外籍华人以及华侨临时来华,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者,应持本国(或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和我使、领认证。外国人外籍华人也可持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无上述证件,只是持本人在居住国的驻华使、领馆的宣誓(声明)书,我们不予受理。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总之,在中国结婚,无论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还是内地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结婚,都需要遵循中国的法律,按照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涉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等。因为各地在涉外婚姻方面有不同规定的,具体还需要咨询相关机构,这里只做一般介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在涉外婚姻登记中应如何出具无配偶的证明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外国人(旅游者除外),外籍华人以及华侨临时来华应持本国(或居住国)公证机关以及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和我使、领认证。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