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逐步呈上升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正常的交通秩序。那么大家知道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在客观上有逃跑的行为。
在实践中,逃逸的形式变化多样,除驾车、弃车逃逸外,还有当事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但本身未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如隐匿在事故现场观察情况、找人冒名顶替、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潜逃藏匿等,导致事故调查处理无法正常开展,受害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对此类行为难以界定,在事故认定中经常出现分歧和争议,一些省、市公安机关联合省(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具体认定标准,在一定形式上扩大了关于交通筆事逃逸的范同。为解决这个问题,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作了调整,增加了潜逃藏匿的情形,“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三种情形。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①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②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
③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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