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有时会借调工作人员,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之间签订借调合同。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被借调者的人数,借调事由,借调期限等事项。那么借调情况下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如果原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应认定劳动关系仍存在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借调单位只是实际使用该劳动者,此时原则上以原用人单位作为诉讼参与人。
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了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双方的约定效力并不及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未变更,劳动者可向借调单位直接请求,也可基于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主张请求,因此,应列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实际仅存在于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此一般应将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列为诉讼当事人。如果争议内容涉及用人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通常有以下三种:
1、借调单位欠缺具有某种才能的人员,而恰巧被借调人员却拥有相关才能,经上级机构安排后,借调人员暂时离开原任单任,并到借调单位任职。在这种情况下借调的人员通常都是专业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2、借调单位属临时性质,在完成某事工后即行解散。为免整个计划皆交由临时员工进行,部份人员会由不同部“借”到借调单位工作,直至事工完成,各借调员工会返回原单位工作。
3、借调属员工才能发展计划的一部份,让员工接触不同单位的工作,增广见闻。员工会在指定时间派驻往借调单位,并在借调期后返回原任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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