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合同的双方为平等主体,故而很多小伙伴们都会疑惑,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算不算合同?如果合同是有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可以仲裁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6日,巴中市政府和达州市政府与巴万高速路公司签订《巴中至万源高速公路BOT项目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该协议第13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无效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60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后发生争议,巴万高速路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申请仲裁。9月23日,贸仲受理了该仲裁申请。后巴中市政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申请确认涉案《特许权协议》第13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分别从涉案《特许权协议》的目的、双方权利义务、职责等内容对协议的性质进行考量。首先,从涉案协议的目的来看,涉案《特许权协议》涉及巴中至万源高速公路的开发建设,其目的不仅仅包含了巴中市政府和达州市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设施。从涉案《特许权协议》对运营期间收费事项的约定可以看出,涉案协议还具有签约双方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其次,从涉案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看,巴万高速路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仍享有充分意思自治的权利,协议约定巴中市政府和达州市政府应提供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此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合意。最后,从职责来看,涉案《特许权协议》并不仅仅就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本身进行约定。因此,认定该协议为民商事合同,涉案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而认定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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