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中的教唆犯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0-08-14 19: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我国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那么共同犯罪人中的教唆犯成立条件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犯罪人中的教唆犯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1、教唆的对象合格:对教唆对象的限定,涉及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如果采取极端从属性说,则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如果采取限制从属性说,则教唆对象可以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这里的无责任能力的人,也必须是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如果教唆像幼儿或高度的精神病患者这样的缺乏规范意识的人犯罪,则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共同犯罪人中的教唆犯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2、教唆的对象特定:一般认为,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教唆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与煽动行为的区别:煽动行为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教唆犯,即如果是煽动实施泛泛而谈的犯罪,一般不认为成立教唆犯,但如果煽动实施特殊的犯罪如分裂国家,则成立相应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3、必须有教唆行为。成立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行为人故意导致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原则上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

  4、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唆使行为只要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是一种教唆行为。但是,成立违法且有责意义上的教唆犯,还必须有责任,因而必须有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5、被教唆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如果教唆他人实施没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行为,则不构成教唆犯。理论上称之为未遂的教唆。

  例1(未遂的教唆):

  甲为了试探乙的胆量,给乙一把手枪,乙不知是空枪。甲让乙开枪打死不远处的丙,乙便开枪。因为乙的行为没有任何危险,乙无罪,甲不构成教唆犯,也无罪。

  例2(教唆的未遂):

  甲给了乙一把有子弹的枪,让乙杀死丙。乙开枪,但子弹卡壳。乙构成杀人未遂,甲构成教唆犯未遂。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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