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1-08-06 21: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执行程序肯定是会有终结的那一天,但是执行程序程序想要终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

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共同点

1、两者都是结案方式。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4条,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

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与执行完毕不同,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

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人。不管是终结本次执行,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

5、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终结本次执行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将其从终结执行案件中单独剥离出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结本次执行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这两种方式结案的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依照民诉法225条规定,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三、执行终结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的相关知识,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主要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可终结,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执行立结案规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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