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并不是只有未成年人才需要监护人,如果成年人属于精神病人的,那么仍然需要有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进行监护。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证明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监护不是必经程序,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1、有争议(基层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申请法院指定,也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4)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无监护人的——民政部门或由具备条件的基层组织担任
(1)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2)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成为“完人”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4)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证明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