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如果在中介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
这条规定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跳单一般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中介提供的机会及媒介接触后,绕开中介机构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促成交易的一种行为,目的是逃避支付中介费或少付中介费。
民法典涵盖了与百姓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的规定,其中也有和房产经纪行业相关的内容。比如民法典第965条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该条法律的出台简单来说就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却不为该服务买单,国家不会支持这种违背诚信的行为,故而规定了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所谓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中介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据此,中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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