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
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本约,亦或是买卖预约?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不明,则应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决定之。
(二)交货付款义务是否直接发生
(三)违约时对方作何请求
请求违约方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然后再要求依所订立的合同履行交货付款义务),为买卖预约;请求违约方履行交货、付款的合同义务,或者以不履行交货付款义务为由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为买卖合同本约。
(四)区分买卖预约与买卖合同附条件(期限)
须待一定条件成就或一定期日到来,买卖合同才生效,才“终局的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属于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附生效期限。
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其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缔结本约。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因此指向未来的"买卖预约"顺势而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49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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