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

更新时间:2021-05-26 09:41: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险合同指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业务签订的协议,有关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时需要遵循一些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贯穿保险合同履行的始终,不能随意违背。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的相关内容。
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

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履行完毕前,存在法定情形,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可以采取的履行方式有哪几种

合同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承担,应经合同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

2、履行的标的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3、履行的方法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合同履行程度有哪几种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因此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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