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售人) :
乙方(购买人) :
经各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出售房屋给乙方而收取购房定金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情况概述
1、交易房屋座落于北京市, 建筑面积: ,房产证号: ,产权人: 。
2、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松属无瑕疵、无债务纠纷,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第二条 房屋交易
1、交易房屋的性质为以下第
(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主(包括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
(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5)其他房屋。
2、乙方经现场勘验甲方上述房屋后,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产的权属状况、设备、装修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以人民币(大写)元整的总价款购买该房屋,此价款口包含 / 口不包含依国家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税费。
3、甲乙双方同意, 本次房屋买卖涉及的税费由方承担。
4、乙方的房款支付方式为以下第( 1)全款;(2)商业贷款;拟贷款比例为;(3)公积金贷款:拟贷款比例为 ;组合贷款:具体约定为 。
第三条 定金金额及支付1 元整,甲方收取定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附后) 。
第四条 签署买卖合同的约定
1、甲乙双主于签署本协议后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 (“《买卖合同》 ”)等相关法律文件。
2、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为本次交易提供居间服务,且应在签署《买卖合同》时由口甲方 / 口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房屋买卖合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 / 或乙方支付本条约定的全部居间代理费。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就乙方的购房资格事宜,各方同意:
(1)乙方保证并承诺最迟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向丙方提交购房资质审所需的所有文件或材料; 乙方保证其提交的材料真实、 合法、有效;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乙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其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就乙方已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不予退还。
( 2)丙方协助乙方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如乙方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各方免责且本协议自动终止,同时,甲方应在资格审核结果出具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乙方退还其已支付的定金,但本条( 1)中约定的情形除外。
2、因本定金收付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方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
出售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证件名称及编号: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购买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证件名称及编号: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附:定金收付收据(由甲方,及出售人)在收到购房定金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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