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协议期限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限定,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
托管协议实际上是《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中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1.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一)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的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
3.声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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