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赁合同最短期限我国暂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约定,但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即如果签订了租赁合同的最短期限为六个月,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另外还要注意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土地承包未能订立书面合同的;
2.超出法定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超出的期限承包经营权约定无效;
3.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4.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的约定内容无效。
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以法律禁止流通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以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应区别而论。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不作为义务;
4.支付租金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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