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621条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外,根据合同自治(自愿)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不增加债权人合同履行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此类合同:
1、不发生债务转移。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但并不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改变,债务不因此而转移给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在这类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
4、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的债务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债务人并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第三人所处的地位不同。
(二)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债务转让协议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无效。
(三)所负责任不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如果不是买受人自己去交付标的物的,一定要检验清楚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