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1-11 17:13: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标的物以及及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迟延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出卖人需要什么时候交付标的物呢?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详细解答。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一、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出卖人需要什么时候交付标的物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期;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某一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总之,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以及交易惯例都有助于确定交付时间。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负担具体规则: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由出卖人负担风险。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风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得到的关于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的相关法律解读内容。民法典中规定如果是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迟延交付,那么买受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届时将会有在线律师为您提供更为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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