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不管当事人有没有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毁而不能出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租赁期本应9月到期,但是出租人7月即告知承租人不再出租房屋,要求立即搬走,那么承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承租人两个月未交租金,出租人催告后仍未补交,那么出租人即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必备条款
1、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租赁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履行,因此,它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为避免争议,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2、租期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3、租金条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租金支付时间。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
4、维修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二)选择性条款
1、转租条款。在合同中可以根据情况,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2、保证金条款。租赁合同订立时可以约定,承租方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约定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3、妥善保管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承租方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其他事项。在租赁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加以明确约定。
1、租借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借合同的建立无须交给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依照规则或按约好向出租人交给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借物按约好交给承租人运用的责任,而承租人有按约好交给租金的责任,故为双务合同。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借用合同。
2、租借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耗费物。租借合同的标的物能够是动产,也能够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耗费物。
3、租借合同是搬运财产运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获得对租借物的所有权。
4、租借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借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借权和先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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