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不到期可走人吗

更新时间:2021-08-04 15:39: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合同是由业主大会或经其授权的业委会同物业公司订立的,经双方协商也可以解除。那么物业合同不到期可走人吗?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后果是什么?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原则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业合同不到期可走人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物业合同不到期可走人吗

一、物业合同不到期可走人吗

首先,需要区分小区是否实行的是前期物业服务。

针对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所以这一情况下,无需等到合约到期,业主即可选择新的物业公司。

针对非前期物业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表示,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说,合约未到期,业主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约物业公司。但是其中牵涉到合同终止的问题,这就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业主单方解除合同还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则按照合同处理。同时,这一情况下,也应保证对方必要的交接时间,既要避免小区出现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也要给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工作准备必要的时间。

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其收取物业费,但是否就等于这些业主可以不交纳或支付任何费用呢?当然,这也不是一概而论的问题。

如果是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后,原物业管理企业仍拒绝退出、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的,在业主委员会同原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的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应当再向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果是单个或部分业主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原物业管理企业退出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组织进驻前,除非能够证明原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提供物业服务或证明其提供服务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单个或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即没有合同依据,管理人为被管理人财产利益而实际向被管理人提供服务而形成的法定之债),应当按照“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向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能够证明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和所代表物业面积已经超过小区业主总人数和所代表物业面积的一半,而小区仍旧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或业主选聘的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无法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同物业管理企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有权拒绝向原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任何费用。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原则是什么

1.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平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前提和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

2.合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又叫合同自由原则,其意思就在于缔结合同、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实行合同自愿原则,并不排除国家对合同的适当限制。

3.权利义务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滥用合同自愿原则,要求形式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合同的实质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大体相当的对等。对于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和不利对方权益的"格式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4.诚实信用原则

又叫诚信原则,是民法、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该原则具有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三大功能。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它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

物业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是否可以走人,关键在于是是前期物业合同还是普通物业合同,前者在业委会重新签订物业合同后就可以走人,后者要经过一定程序解除后才可以走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业合同不到期可走人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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