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关系

更新时间:2021-08-09 11:30: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特别是相熟的人之间的交易时,人们可能不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事实上存在买卖关系。那未签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关系?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什么是买卖合同?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未签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关系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未签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关系

一、未签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就算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若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上存在买卖关系。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标的条款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标的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合同中标的的具体情况必须写明,如买卖房屋合同中标的是房屋,在合同中应写清楚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在位置,图纸情况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标的物必须合法有效,标的物违法则合同无效。

(二)质量条款

质量是指标的物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主要有5种含义:①是指标的物的物理、化学成份,以此确定标的物的品质,如农药、化肥等;②标的物的规格,通常用度量衡确定标的物的品质特征;③标的物的性能,如硬度、强度、延度、弹性、耐热性、耐水性、抗蚀性、传导性等;④标的物的款式,是指色泽、图案、式样等;⑤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主要有味道、触感、音质等。根据通用的商业习惯和用语,经常使用的确定买卖标的物质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以样品为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以特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凭品牌、商标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以良好平均品质为依据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例如苹果可规定每千克多少个来确定大致的大小标准;

以说明书为根据确定标的物的质量,适用于机电仪器及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密集性产品的买卖。

(三)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标的物的数量包括数额和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要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标准。计量单位还要同行业的习惯计量单位一致。在国际买卖中要视具体情况,从国际上通用的公制、英制、美制等三种不同的计量单位中明确选定一种计量单位。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常采用以下几种计量方法:

以标的物的单位个数计量,通常用于计算人工加工后的商品。如5辆汽车、100台电脑。

以标的物的重量计量,例如10千克花生油。

以标的物的面积计量,例如5平方米玻璃。

以标的物的长度计量,例如90米布料。

以标的物的体积计量,例如1000立方米天然气。

以标的物的容积计量,例如100桶石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不能用一堆、一包、一车、一捆、一箱等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

(四)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就是货款数额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现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当事人协商定价等几种形式。目前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外,大多数买卖实行当事人自由协商定价。

价格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格,但是异地交货的大宗买卖尤其是涉外买卖,会产生运输费、保管费、装卸费、保险费、报关费等一系列的额外费用。在商业习惯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价格条款以备买卖当事人选择使用。这些价格条款也就是价格条件,是指将标的物的额外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挂钩,又称为贸易条件,它解决了额外费用的负担问题。1990年重新修订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对各种价格条款做了详细、准确的规定,其中的价格条款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买卖,也适用于国内买卖。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不能口头约定,而应当以书面为准,价格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定价原则和条件,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价格条款无效。双方约定价格条款时,必须考虑支付方式,常用的支付方式有现金结算,信用卡结算,票据结算,汇款和托收结算,跟单信用证结算(在我国只用于涉外买卖中)。在涉外合同中,要明确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的内容,如果是外币,还要明确是哪天的货币牌价与人民币的比率关系,以防在履行中扯皮。

(五)履行条款

合同履行条款即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按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时间界限要定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词语。地点和方式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具体位置和手段。履行地点一定要写准确,履行方式是指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

(六)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条款是对双方当事人准确履行合同的约束,也是预防合同欺骗的重要措施。因此,在订违约条款时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通过订立违约责任条款,强化履行合同意识,确保双方当事人全面、正确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的确定原则是:有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作出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双方可以约定。法律给出违约责任幅度的,当事人可以在幅度内约定具体的数额,违约责任条款一定要写具体。

(七)免责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把可能发生的,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考虑到,并规定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可以免除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免责条款亦称之为保护性条款,对于提供货物、加工产品、智力成果等实质性履行的一方来说,此条款可以避免相当的风险责任。免责条款有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法定条款即法律规定当发生某种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免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约定免责是指除法定免责以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当什么情况发生时可以免除责任方的责任。如对试销产品,双方约定在试销期间的免责条件。

(八)仲裁条款

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之一,国内合同仲裁并不是必备条款。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自愿的原则。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单独的书面协议表现出来,也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体现出来。仲裁条款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这些条件包括: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指定明确的合法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仲裁机构,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仲裁机构只能指定一个,不得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九)公证条款

公证是指通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证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我国合同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亦可以不申请公证。申请公证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证条款。经公证处公证后,公证文本就是合同的一个组织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重大合同都可以通过公证形式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从而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十)日期、期限条款

合同日期包括签订日期、生效日期。签订日期说明该合同从何年何月何日签订。生效日期是指该合同从何年何月何日起生效。生效日期表明合同效力的开始,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有的附条件的合同往往也要有一个生效条件的产生日期,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从其发生法律效力时起,到法律效力终止时的时间界限。合同的有效期限不等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限可以先于合同的履行期限,但终止时间必须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期限的长短,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

(十一)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保证条款,选择法院条款,定金条款等。买卖合同内容广泛,有些合同的标的情况用文字难以说清楚,特别是许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用附件形式或附图形式来表明,因此,在合同中应当说明附件或附图的法律效力。

三、什么是买卖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特殊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货物样品后,双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的特殊买卖合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多用于新产品的推销。

互易合同就是以物易物,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互相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为外贸合同、进出口贸易合同。

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网络购物是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优势明显,但其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地域性也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

电视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以电视台的专门购物频道或节目为平台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电话等方式作出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电视购物也是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它为观众提供全新的视听感受与多样性选择的一种家庭购物方式。

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可以利用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事实上存在买卖关系,因此一定要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单子保存好。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未签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关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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