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上的概念。施工单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发包方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而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勘察设计工程合同两类。依中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特征:
1、其客体为特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成果;
2、其发包方须为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单位,其承包方须为具有建设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经营资格的施工单位;
3、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并受到国家的特殊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1、总合同与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总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或总协议书),然后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签订年度合同。
2、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一个建设项目需由几个施工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施工(承包)时,建设单位就全部工程与一个主要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总承包人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总承包人负责。按经济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程,也可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审查承包人的资质。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名词解释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来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