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

更新时间:2021-01-22 09:55: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在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如果有直接签订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是可以由代理人代签。那么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今天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

一、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

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二、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
在冒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

(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
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

(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无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以上就是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相关内容,希望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资料可以解决您的疑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您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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