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类型

更新时间:2021-08-12 22:32: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现实中是十分普遍的,而为了保障各方权益,我国法律对债务相关情况做了具体规定。那么债务加入的类型?债务加入如何认定?债务加入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债务加入的类型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债务加入的类型

一、债务加入的类型

(一)三方协议

一般来说,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合意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债务加入的典型方式,合意的规范性将有利于三方的权利义务的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然而在实践中,因债务加入缺乏明确规定,亦不属有名合同,因而三方协议上,对第三人常冠之以“保证人”的名号,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第三人行为属债务加入还是担保性质难以认定,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理解适用。 本文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虽无明确保证表示,但亦无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才可认定为担保。

故对第三人在三方协议中“保证人”栏签字承担债务的行为认定,主要应分析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还是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对债务承担的目的是督促确保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务清偿还是加入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另外,因债务加入相对于担保而言对第三人的风险更大(在同样承担连带责任时,担保对债权人权利行使有期间限制),故当实在无法辨别两者时,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角度出发,一般只有在第三人与原债务存在客观利益时,才认定为债务加入。

(二)双方协议

双方协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间协议。部分学者认为,从利益衡量上来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加入协议,对债务人有利, 故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本文虽赞同上述观点,但因第三人清偿时可能存在违背债务人意志情况,且清偿后还存在第三人追偿权问题,故出于对债务人的尊重,此种形式下的债务加入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其不表示异议时协议有效。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间协议。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加入对债务的清偿,它一方面不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因提高了债务清偿的力度而有利于债权人,故此种情形下应区别于债务转让,它不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即第三人的加入只需通知债权人,当然债权人出于人身因素等考虑,有权利选择实际的债务清偿人。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协议。债务加入实质是给第三人设定义务,没有经得第三人同意的债务加入协议显然是没有效力的。而为促进市场交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加入的协议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如协议获得第三人的追认则有效,如无则无效。

(三)第三人单方承诺

根据上述对双方协议的分析可知,第三人对自己设定义务时,债权人是可得利益者,故无需征得其同意,但债务人因涉及到债务偿还的细节及追偿问题,故其应享有异议权,以避免纠纷及法律关系的处理复杂化。

二、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

(一)债务加入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中诚公司加入债务是其与原、被告共同协商的结果,构成债权加入首先必须符合行为能力、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公共利益等基本的生效要件的前提。

(二)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倘原债务关系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或者合同特别约定仅能由原债务人亲自独立履行债权义务的合同,则不适用债权加入。

(三)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

(四)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债之关系扩张是连带责任,这种说法亦被我国台湾地区判例所采纳;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乃基于个别原因负担同一内容之债务,应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五)定性标准较低。从保护债权角度出发,将当事人间的协议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转让无疑是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

三、债务加入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有哪些

(一)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其一,意思表示不同,前者意为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脱离债之关系,后者意为债务人与加入人共同承担债务;其二,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因变更债务人,对债权产生实质影响,故须债权人明示准许,而后者债务人的增加有益于债权,如无特殊情形,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其三,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中债务全部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对债务完全免责,债务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与受让人承担按份责任,而后者是指债务人与加入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四,原担保的存续亦不相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债务人只需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可,倘债务全部转移,担保债务人自然无须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与保证的区别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争议,但因其与保证之间功能上存在相似之处,即均增加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约定不明时,也可能存在争议,故此对其相异之处作简要说明:首先,债务加入中,加入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同一的,而保证债务则是原债务的从债务;其次,债务加入中假使原债务人因某些原因退出债之关系,亦不影响加入人的责任。

由此可知,债务加入中加入人的责任比保证债务中保证人的责任要大,一般而言,第三人加入债务有利益目的,故在实务中若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有异议时,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就是若第三人加入债之关系存在自身的客观利益,则认为是债务加入,反之则为保证,如本案《三方协议书》中约定如中城公司向原告履行了债务,则其与被告骆某某之间的债务也消灭。

(三)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不加入债之关系,若其未履行,债权人只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中责任较之于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而言是最轻的,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债权人与第三人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模糊,不能区分是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履行,从严格保护原合同相对性角度出发,应认定为代为履行。但从约定中可以查明第三人因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免除本应承担的义务或能获得利益的,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综上所述,债务加入的类型主要包括上述三种,即三方协议、双方协议和第三人的单方承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债务加入的类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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