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不是属于情势变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适用要件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之前。因此,当事人以营改增政策作为情势变更的事由主张合同权利时,必须保证双方的合同已成立,并且合同仍在履行期。
其次,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后,国务院逐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城市,并将更多的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同样,对于营改增政策而言,其出现在合同缔约之时也并非完全属于无法预见的客观事实,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政策会在不断实践的过程逐步完善,最终形成相对稳定的规范制度,在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在合同缔约之时无法完全预见的风险,因此,判断营改增政策是否属于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再次,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要求产生在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当事人若想以营改增政策作为情势变更的事由主张合同权利,需要证明继续履行合同会产生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后果,如此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与民法的立法精神不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是指适用该原则时出现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的效力是维持原合同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以排除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结果。第二次效力是指当第一次的效力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时,则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
一是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
二是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而同时授予法院公平裁量权。
三是情势变更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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