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双方都选择同一个律所委托诉讼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不过一般不会出现。因为后接受委托的一方要解除委托,同一个律师是不能同时处理原被告的案子的,同理在同一个律所中也很少存在,不然当事人可以向司法局投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诉讼委托人的权限并非是全部代理的,只有在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称为一般授权,只能处理普通的诉讼过程。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当然,如果委托书中列明代理人可以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则视为特别授权。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双方都选择同一个律所委托诉讼的情况是存在的,但实际案例很少。因为根据律所的规章制度是不允许同律所的人接受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的,后接受委托的一方要解除委托。如果发现律所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出现可以向司法局投诉。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同一律所能否起诉先委托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