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存在两种撤销权,分别是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该权利处分行为是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法定撤销权是维护赠与人基本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绝不应当允许预先放弃,这样才能保证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平衡。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一)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二)是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三)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来看,赠与的撤销权中任意撤销权是可以预先放弃的,但是法定撤销权是不可以放弃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赠与的撤销权能否放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