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与送货地不同

更新时间:2021-12-03 18:02: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我们需要与别人合作的时候,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都是签订合同,在合同中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有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的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合同履行地与送货地不同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地与送货地不同

一、合同履行地与送货地不同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一)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二)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有效。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③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四)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是否有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履行地与送货地不同这个问题相关知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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