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1、保理组织承担了信贷风险
出口商将单据卖断给保理组织,这就是说如果海外进口商拒付货款或不按期付款等,保理组织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其承担。这是保理业务的最主要的特点和内容。保理组织设有专门部门,有条件对进口商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承购出口商的票据。只要得到该组织的确认,出口商就可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并能避免货款收不到的风险。
2、保理组织承担资信调查、托收、催收账款,甚至代办会计处理手续
出卖应收债权的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了解不深,保理组织不仅代理他们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且承担托收货款的任务;有时他们还要求出口商交出与进口商进行交易磋商的全套记录,以了解进口商负债状况及偿还能力。一些具有季节性的出口企业,每年出口时间相对集中,他们为减少人员开支,还委托保理组织代其办理会计处理手续等等。所以,保理业务是一种广泛的、综合的服务,不同于议付业务,也不同于贴现业务。这是保付代理业务的另一个主要内容与特点。保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与声誉,并对进口商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托收业务中,一般进口商都如期支付货款,以保持其社会地位与声誉。
3、预支货款
典型的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出卖单据后,立即收到现款,得到资金融通。这是保理业务的第三个主要内容与特点。但是,如果出口商资金雄厚,有时也可在票据到期后再向保理组织索要货款;有时保理组织也在票据到期日以前,先向出口商支付80%的出口货款,其余20%的货款待进口商付款后再予支付。
1、出口贸易融资
出口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时,可以要求保理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以使出口商能及时获得所需的营运资金。保理商提供的融资通常在发票金额的80%左右。
2、销售账务处理
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的销售发票后,在电脑中设立有关的分类账户,并输入必要的信息和参考数据,实行电脑化自动处理承担账务管理工作,如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统计报表、打印账单等会计财务工作,并定期向出口商提供统计报表和往来账户对账单。
综上所述,保理人在向买方发出转让通知书时需要表面自己的身份,因为这是出于保护对方的知情权考虑以及对该流程的安全作出保障。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时应标明身份吗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阅读。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