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人身损害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21-12-13 14:41: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委托人是在委托关系中主动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如果委托人人身受损害,那么委托合同人身损害如何承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需要支付哪些费用,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一起来阅读本篇文章,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
委托合同人身损害如何承担

一、委托合同人身损害如何承担

有偿委托的受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的受托人仅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其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吗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三、委托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委托合同人身损害如何承担的内容,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要不要承担委托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看受托人是否有主要过错,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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