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没有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进行备案。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备案只是国家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宣告无效前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在宣告无效后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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