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例外情形

更新时间:2021-03-10 15:46: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代理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代理事项。但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导致受托人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事项,需将其转委托给第三人。在下文中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例外情形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阅读。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例外情形

  一、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二、转委托构成条件有哪些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三、受托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当委托代理合同到期或委托代理的事情办完后,受托人通常失去了代理权。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

  3、受托人死亡。一般情况下,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但在实践中,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行,保护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委托人死亡往往不能成为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4、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受托人突患精神疾病等原因等。

  5、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人终止。在工作生活中,公司、企业等法人也是可以作为受托人的,但法人也是可以终止的,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代理权就消灭,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项,但如果出现紧急事件受托人不能继续办理委托事项,那么经过委托人同意后可以转委托。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例外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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