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违约的,要看哪一方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受托方违约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委托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做以下处理:
(1)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阐明咨询要点,未依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技术背景材料、技术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及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2)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或者失实,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并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委托方接到受托方要求改进或者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背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数据、工作条件的通知后,未按照约定期限或要求进行改进或更换的,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委托方逾一定期限不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工作条件导致受托方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方有权依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另外,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受托方支付报酬的,应当如数支付,并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向受托方偿付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未经受托方同意,擅自引用、发表受托方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擅自将受托方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提供给他人的,应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受托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做以下处理:
(1)受托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超过约定期限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依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托方迟延交付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3)受托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返还报酬。因为受托方未尽义务,委托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受托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信息服务
技术服务组织应与有代表性的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及时取得用户对产品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
2、安装调试服务
根据用户要求在现场或安装地点(或指导用户)进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
3、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一般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定期技术维修是按产品维修计划和服务项目所规定的维修类别进行的服务工作。不定期维修是指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偶然事故而需要提供的维修服务。
4、供应服务
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有关备品配件和易损件。
5、检测服务
为使产品能按设计规定有效运转所进行的测试、检查、监控工作,以及所需要的专用仪器仪表装置。由于检测服务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各种专用仪表也日益增多,检测服务趋向于建立各种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测试中心。
6、技术文献服务
向用户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以及易损件、备件设计资料等有关技术文件。
7、培训服务
为用户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产品工作原理,帮助用户掌握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等,有时还可在产品的模拟器或实物上进行实际的操作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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