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属于谁

更新时间:2021-01-11 14:31: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事人之间签订技术合同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技术成果的归属,当然一般情况下技术成果的归属是属于研究开发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属于谁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属于谁

  一、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属于谁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二、职务技术成果的特征

  智力成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无形性;

  (2) 高额收益性;

  (3) 许可使用性。智力成果可以在同一时间由多个主体同时反复使用,其使用可带来经济效益,甚至高额收益。智力成果的这些性质决定其管理、开发和利用的难度很大,但意义重大。职务成果除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有属性:

  (1) 职务成果权利主体一般为单位。特定情形下,智力成果创作人也可以成为职务成果的主体,如创作作品的作者可以成为职务成果的主体。

  (2) 职务成果的主要权益属于单位。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以及职务成果归个人时的优先使用权,等等。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益均属个人。职务成果的权益属于完成该成果的个人所在单位,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也是合理的。拿单位的工资就要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由此产生的职务成果的主要权益,自然归单位;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的主要权益归单位,道理也是一样的。

  (3) 完成人享有职务成果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如署名权、标识权、荣誉权;获得奖励权、报酬权,成果许可或转让后分成的权利、优先受让的权利,等等。尽管职务成果的完成属于完成人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职务成果的最终完成凝聚了该项成果完成人创造性的劳动。所以,职务成果完成人应当享有该职务成果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

  (4) 职务成果体现了职务成果完成人与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 的法律关系。职务成果与一般的智力成果不同,职务成果的产生总是与单位密不可分。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其物质技术条件对该项智力成果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没有单位的参与,该项智力成果不可能被行为人所完成。同时,职务成果完成人的创造性劳动对成果的产生,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单位的工作性质或是其物质技术条件与完成人的脑力劳动相结合从而产生了该项职务成果。所以,职务成果的主要权利一般归属单位,成果完成人享有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体现两者间的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的法律关系。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与确认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 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下列情形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形又分为三种情况: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指单位的职工,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承担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判断标准可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或责任范围。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一种情况与这种情况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后者是根据科研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承担的短期或临时性非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人员本职不是搞科研设计,但被派去临时从事科研工作而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但作出的发明创造若与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毫无关系,则该发明创造不论何时完成,都不是职务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种情形与上述第1 种不同,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虽并不是在执行单位职务或任务,但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密不可分。

  若离开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就不可能完成该发明创造。其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程度,以“主要”为限。我们认为“, 主要”应理解为发明创造的完成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利用了少部分或者仅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作为辅助参考,或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就不应视为“主要”利用。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单位的。同时,也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发明创造人,由发明创造人向单位支付使用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这种情形的意义在于既有利于发挥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优势,又尊重作出创造性劳动的人的意愿。

  综上可见,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既不能单纯以发明创造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来划分,也不能仅仅根据本职工作来确定。这是由脑力劳动的特点所决定的。脑力劳动不同于体力劳动,不受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创造性,简单地以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作为区分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应从职务发明创造的特征着眼,从该发明创造的课题立项来源、创造发明的条件及过程、责任承担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属于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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