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保证期间大抵有两种模式,即保证期间的法定主义、保证期间的意思主义。
保证期间的法定主义,是指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限制,保证期间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一)保证人对已成立的债务约定于一定期间内为保证者,在债权人不立即依第772条的规定催收债务,虽无明确延续其执行程序,但在程序终了后不立即向保证人为请求履行保证的通知时,保证人在期间届满时免除其责任。无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如债权人不立即为前款的通知,保证人在规定期间届满时,也免除其责任。
(二)及时为前项的通知者,在有第一款第1项的情形时,保证人的责任以在程序终了时主债务所有的范围为限;在有第一款第1项的情形时,保证人的责任以主债务在规定期间届满时所有的范围为限。
(一)从上述对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保证期间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首先是约定期间。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
2、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是催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
3、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而不是必然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并且,即使保证期间已结束,也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绝对地免除了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的保证期间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民法典出台之后原先的担保法废止失效,并且在其六百九十二条到六百九十四条对担保期间作以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