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迟延的意思是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迟延的承诺不发生承诺效力。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生效力。
承诺迟延的,其处理方式为,如果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承诺仍然有效;如果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的,则除要约人拒绝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是不一样的。
1.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找法网提醒,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